
“十四五”規劃提出: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加快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立法。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健全仲裁、調解、公證和維權援助體系,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等,一系列部署要求,充分表明了知識產權工作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來,電動三輪車行業商標侵權等不正當競爭事件頻發,作為電動三輪車行業的領導者,金彭集團正以身作則,用實際行動捍衛知識產權,為行業樹立標桿。
今年上半年,三例關于金彭起訴商標侵權的案件判決結果出爐,金彭全部勝訴!“金彭*”“金彭知音”“金彭小*王”這些打擦邊球蹭熱度的品牌,嚴重侵害了金彭品牌的商標權!遵守法律、維護權利,金彭拿起法律武器,阻止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捍衛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案例一:【金彭集團訴大*機車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
近年,江蘇大*機車有限公司、宿州市九*電動車經營部未經江蘇金彭集團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電動三輪車上標有“金彭*音”字樣,與金彭集團的第7366798號商標構成近似,使用商品相同,且生產的電動車銷售范圍、銷售渠道、消費者群體與金彭牌電動車的銷售范圍、銷售渠道、消費者群體高度重合,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電動車為金彭集團產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未經金彭集團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金彭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021年1月14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判決結果: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金彭集團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案例二:【金彭集團訴大*車行等侵害商標權】
被告葫蘆島市南票區高橋鎮大*車行、豐縣*彭電動車廠、和*公司未經原告金彭集團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電動三輪車上標有“金彭小*王”字樣,與金彭集團第7366798號商標構成近似,使用商品相同,且生產的電動車銷售范圍、銷售渠道、消費者群體與金彭牌電動車的銷售范圍、銷售渠道、消費者群體高度重合,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范圍廣,產品樣式多,銷售額大,侵權商品價值高,給金彭集團造成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大*車行、豐縣巨*電動車廠、和*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金彭集團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主觀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客觀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及其來源產生混淆,應認定侵犯了金彭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2021年2月8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判決結果: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金彭集團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電動三輪車產品;賠償原告金彭集團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22萬元。
案例三:【金彭集團訴湄潭縣安*車行等侵害商標權】
被告湄潭縣安*車行、*豐電動車廠、嘉*公司未經金彭集團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電動三輪車上標有“金彭*”字樣,與金彭集團的第7366798號商標構成近似,使用商品相同,且被控侵權電動車的銷售范圍、銷售渠道、消費者群體與原告金彭牌電動車的銷售范圍、銷售渠道、消費者群體高度重合,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電動車為原告產品,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考慮到經過金彭集團公司對“金彭”注冊商標的持續使用及宣傳推廣,該注冊商標已經在相關市場具備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主觀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客觀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及其來源產生混淆,應認定侵犯了金彭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2021年4月30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判決結果: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賠償金彭集團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計20萬元。
金彭幾起商標侵權案的勝訴,對于制止非正常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引導、規范行業主體依法正當申請注冊商標,在社會公眾中樹立正確的商標注冊與保護觀念,維護誠實信用、規范有序的商標法律秩序,維護公平競爭、風清氣正的行業經濟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當前我國經濟已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中,知識產權保護是其中的關鍵一環,維護知識產權不只是企業的責任,更是全社會的責任,讓我們共同行動起來,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打擊侵權行為,激發更強勁的創新發展動力。